发布文号: 川经信信息[2011]253号
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在工信部网站www.miit.gov.cn下载 ),请认真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www.iotfund.org.cn)下载并填写有关资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集中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1份)、省经信息委(信息化处4份)。
(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上报。
二、提交项目资料
(一)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财政部门文号上报专项资金申报报告文件;
(二)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
(四)《通知》要求企业须提供的项目资料。
三、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查资料,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要求按时填报反馈信息。
(三)按要求对本地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四、相关事项
(一)2011年5月31日前上报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和项目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2011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联系人:庞文龙 028-86260279
省财政厅联系人:屈贵蒙 028-86650724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