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工商通[2011]127号
各分局、县(市)局、高新分局:
使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在《物权法》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作了相应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对使用住宅办理营业执照也作了与总局提法一致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有一定冲突,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原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要求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审查房屋用途,但由于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为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申请人除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对使用住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文件要求执行,同时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善相关改变房屋用途性质的手续,在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省委和《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后,依法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要在办公场所以醒目的方式宣传有关规定,尤其是《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条款内容,要结合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做好解释、咨询工作,将矛盾化解在登记受理之前。
三、各局要注意发现、分析和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汇报。
四、各局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再作相应调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