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赵静波
2011年6月1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从吉林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治协调、统一。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四部政府规章: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82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184号令)。
另外,本《决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