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9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以来中央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调查范围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和海洋石油建设项目)。
请各单位认真填报《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及《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或者所属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丁晓文,010-64463620
附件:
1.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项目进行阶段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项目 | |||||||||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项目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严重的项目 | ||||||||||
已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 (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项目) |
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项目 | |||||||||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 | ||||||||||
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项目 | |||||||||
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备案的项目 | ||||||||||
总计 |
填写说明:
1.空格处填写项目数量。
2.统计范围:2009年、2010年、2011年(至5月31日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附件2: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 项目投资额 | ||||||
项目名称 | 项目审批 或核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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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项目审批 或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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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行阶段 | 可研 初步设计 建设 投入使用 | 项目类型 | 新建 改建 扩建 | ||||
可行性研究阶段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 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 组织审查或备案的部门 | ||||
已编制报告 未编制报告 | 是 否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 | 轻微一般 严重 | ||||||
初步设计阶段 (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项目)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情况 | 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组织审查的部门 | ||||
已编制专篇 未编制专篇 | 是 否 | ||||||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阶段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 | 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备案 | 组织验收或备案的部门 | ||||
已编制报告 未编制报告 | 是 否 |
填写说明:
1.在对应的“”内填入“√”即可。
2.统计范围:2009年、2010年、2011年(至5月31日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