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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2011年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4 生效日期: 2011-05-24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厅政法便[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决定于6月11至17日举办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是“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现将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开展好节能宣传周活动。今年是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开局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推动发展绿色交通的要求,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协调,把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周密部署,制定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好的实施方案,安排节能宣传专项经费,确保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二、大力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节能低碳发展成效。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交通运输节能形势和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规,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发展节能低碳生产方式,组织宣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专项行动成果,宣传《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地落实低碳交通运输相关工作。组织进行“交通运输低碳行动”专题宣传报道,通过《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行业媒体,宣传推广交通运输行业节能低碳发展的先进经验,报道行业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动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全面推广汽车节能驾驶技术。举办交通运输行业驾驶节能操作规范宣贯会,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驾驶节能操作规范》进行详细解读和示范,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驾驶节能操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布《汽车节能驾驶手册》内容及图解,大力宣传节能驾驶理念和技术,积极引导公众树立节能驾驶新理念,养成节能驾驶好习惯,营造节能低碳驾驶时尚氛围。

  四、积极倡导低碳出行理念和实践。推广使用交通信息平台等方式,为公众制定提供多样化出行计划选择。鼓励共乘交通,倡导鼓励提供班车、校车服务,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出租车电话呼叫服务系统信息平台,减少出租车空驶率。鼓励公众购买小排量汽车,倡导“每周少开一天车”等形式的低碳出行推广活动。倡导网络购物等替代选择,减少公众机动车出行。

  五、宣传推广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部公布交通运输行业第四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名单,印发经验汇编材料;公布“十二五”第一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推广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和产品,引导交通运输行业用户选择使用节能、低碳排放的技术和产品。推广港口机械节能操作技术。召开推进使用天然气汽车培训暨研讨班,通过系统培训研讨,促进清洁、替代能源的应用,逐步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合理配置天然气车辆,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城市配送、城际客货运输车辆中积极开展天然气汽车试点工作。

  六、组织各级机关单位带头开展以“节能低碳新生活,公共机构做表率”为主题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按照国管局《关于2011年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要求,开展低碳体验活动,6月14日为“低碳体验日”,鼓励倡导机关干部职工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出行方式上下班。开展抵制商品过度包装活动,倡议从日常生活和身边小事做起,提倡俭素为美,反对奢侈浪费,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带头使用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用品。开展废旧灯管、电池回收活动,广泛宣传随意丢弃废旧灯管、电池的危害性,普及回收处理的相关知识。鼓励各级机关单位举办以“个人碳足迹计算”为主题的节能低碳公益讲座,增强干部、职工对个人碳排放的认识和感知,鼓励个人提出自愿节能减碳的行动计划,用实际行动来践行低碳生活,体现社会责任。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成就,普及节能知识,传播节能理念。各级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积极参与“节能宣传周”各项活动,努力做到人人参与,人人体验,人人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葛援,王靖添;

  电话:010-65293750,65292658,传真:010-65292660;

  邮箱:jtbnyb@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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