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法制[2011]54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关于市、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查违工作责权分工的通知》(深编〔2009〕114号)、《关于加强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10〕57号)等编制文件,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在其职能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拟定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负责全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监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或者类型较新的案件以及市规划国土部门各派出机构上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指挥、调度市规划国土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东路5号八角楼附楼
投诉和举报电话:1233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八)《土地调查条例》。
(九)《地名管理条例》。
(十)《土地登记办法》。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十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十六)《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十七)《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