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建建通[2011]230号
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应按照《通知》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立即组织本辖区内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开展自查,并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予以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建筑市场行为存在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到位,并做好记录,建立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和质量安全隐患台账;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请各地各地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台账、质量安全隐患台账、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自查情况总结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厅将于6月底或7月初组成检查组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于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贺明卫,联系电话:0851-5360289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