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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质字[2011]15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运城市供热供气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1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18号)精神,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巩固和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成果,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十二五”时期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实现2011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的总体目标:全省2011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确保不超过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全力遏制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组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施工安全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等法规、文件,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2、组织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开展《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督促有关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学习相关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依法经营水平。

  3、继续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力度,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施工企业继续开展农民工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开展以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增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法制观念。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在2009年、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主要整治以下内容:

  1、企业和个人的资质资格情况。企业是否领取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效期已满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延期。企业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总包企业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是否与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推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是否建立了“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3、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筑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是否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建立并落实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和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现场监督整改制度。

  4、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伤害和高层建筑节能改造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开展情况。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实施及专家论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执法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等行为进行打击查处。通过打击违法施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

  2、严肃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做出资质资格的处罚。同时,积极做好较大以上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情况上报工作。

  3、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及时不间断开展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开展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在开展《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宣贯的基础上,我厅将尽快出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修订《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各地要抓好学习贯彻。同时,各市要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村镇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村镇建筑工程的管理。

  2、加强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提高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在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10项制度的基础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针对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具体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继续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建筑安全监管。
(五)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属地国有大型施工企业,逐步建立不少于两支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属地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逐步建立不少于一支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用于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各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已组建的市政应急抢险队伍,进一步做好应急演练工作。鼓励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企业建立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救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要制定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六)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全省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力度,积极为安监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要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和在建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部位,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时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象进行适当分级分类,给予不同的监督指导。

  四、组织领导

  厅安委会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年”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市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年”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收集、汇总、通报、上报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4月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加强宣传和发动,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到所有企业和施工现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在4月底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城市建设处。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包括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自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活动,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我厅将对各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对本地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城市建设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实效。

  (二)搞好统筹协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年”活动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统筹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使“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三)探索长效机制。通过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以责任落实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巩固活动成果。

  (四)搞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程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数量、事故查处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同时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及电话: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李志峰 (0351)3070624

  厅城市建设处 李晨凯 (0351)358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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