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地税稽[200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落实“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税源监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范围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的转让)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其销售房地产时均需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兼营其他业务需申请其他种类发票的,应按原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的单位,应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工作,决定先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二、《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版面、规格和联次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均为电脑版发票,字轨为:沪综(18),代码为:0118021140。
(二)发票规格:190×5.5英寸,包装规格:每包50份,每箱1000份/箱。
(三)《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绿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购买方留存,绿色干式复写纸,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红色荧光油墨,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凭证,蓝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副联(开票方据以登记台帐,配套普通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票样附后)。
(四)干式复写纸的领购、使用、印制、管理与防伪水印纸相同。
(五)《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印制价为0.50元/份;发售价为0.60元/份,到税务机关代开的每份价格为0.70元。
三、《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自2002年10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统一使用电脑版《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领购《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实行验旧供新的办法。即在领购《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及税款缴纳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领购《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三)试点单位原从事房地产销售、转售、拍卖所使用的各种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一律使用至2002年10月31日止。
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
(一)经税务机关核准使用《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将发票上所有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详见填开说明)。
(二)房地产单位有多个销售网点,且都需要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该房地产的单位应将各网点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汇总后制成软盘与纸质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地税务机关。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外地单位和个人)转售、拍卖本市房地产的,一律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五)单位将房地产抵押给银行,在作价冲抵贷款本息时,不论被抵押房地产的产权(或使用权)是否办理转让手续,都应由该单位向银行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不具备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由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银行将抵押的房地产转售或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应由银行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单位之间发生房地产抵押行为的,在发生作价抵顶债务或委托拍卖时,也应按上述办法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六)对个人二手房的买卖,如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的,应凭取得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买卖合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合同签订的日期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个人二手房的买卖,如未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的,则凭取得的买卖合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合同签订的日期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八)执法部门没收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行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则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查封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行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应由拥有该房地产的单位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不具备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九)每份《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只准填开壹套(块、幢)房地产。
五、《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管理软件必须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软件。
(二)凡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应将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制成软盘,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在次月底前传送至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作为购房者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依据。
(四)作废的发票,必须毫无缺损地粘贴在相应的存根联上,并应保持其五联号码部位不粘连,以便核对。同时,作废发票的信息与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一并制成软盘,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已填开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每50份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包括作废发票应全份装订在相应的序号位置),并加上封页(式样附后,企业自制),在封页上注明实际开票的金额及分月金额、作废发票份数、装订人签章等。
(六)用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按有关规定在期满后统一造具清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信息软盘应长期保存。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是计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合法凭证之一。
(二)所有购房者在缴纳契税之前必须取得《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七、处罚规定
《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销毁等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开具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点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凡以前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软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说明
2.票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说明
1、《房地产销售发票》中“证件号”栏应填:企业的代码或税务登记号;个人的应填上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军官证号码、港澳台还乡证。
2、《房地产销售发票》中“备注”栏应填:
(1)“商品住宅”属全装修、部分装修、菜单式装修或因添置硬件须列入开票金额的;
(2)购房者支付外币的,按开票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入;
(3)通过拍卖行拍卖房地产的,应将拍卖行名称、拍卖确认书号码、委托拍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等信息填入;
(4)通过中介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转售房地产的,应将合同的编号;中介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名称等信息填入;
(5)如果有几个人共同购买房地产的,应将共同购房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填入;
(6)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3、《房地产销售发票》粗框中的内容由开票方根据买卖合同如实填写。
附件:使 用 规 定
1.本发票只准领购房地产企业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打印、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发票填写后,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5.本发票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的使用区域使用、严禁伪造、买卖、转借、代开、涂改、挖补、变造、撕毁、拆本和单联填开、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本册发票共计伍拾份,每份四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