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8 生效日期: 1988-06-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