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奖励办字[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公正地遴选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网上初审、复审、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初审采用网络评审的方式。
第五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委员会由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按要求提出建议名单,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奖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情况,通过工作会议的形式,由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分组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确定。每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进行遴选:
1、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研究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2、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在本专业或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或很好的学术声誉。
3、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数量根据评奖年度申报项目学科分布、数量等确定,专家熟悉学科要与评审项目学科相同或接近。
第九条 评审专家分组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答辩。
第十条 各评审专家组中非领导职务的技术专家数量不得低于专家总数的30%。 第三章 形式审查和分组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检查,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奖励申报要求;
2、系统建设、开发等申报项目未完成,或投入使用时间不足6个月;金融工程等理论研究项目未投入应用,或未取得阶段性成果;
3、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
4、附件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申报表内容;
5、申报单位未加盖公章;
6、申报项目已获国家、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7、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在承办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学科、应用对象等要素,结合评审工作量的平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分组。 第四章 网上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采用网络评审的方式,由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平台对所负责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专家发出评审通知,并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传真等方式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送达。评审通知内容包括:评审时间段、评审项目数、确认回复时限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平台,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评审组申报项目进行打分。
第十九条 各评审组打分完毕后,由评审系统对打分结果进行自动排序。
第二十条 网上初审评选出的项目在承办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进入复审。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复审是确保公正评选的必要手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复审以答辩会的形式进行,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网上初审情况对复审项目进行分组。
第二十三条 答辩完成后,本组评审专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计算项目得分。本组所有项目答辩完成后,评审专家对各项目得分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本组拟授奖项目建议。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四条 复审结束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组提出的授奖项目建议进行会议评审,提出各奖项授奖项目和奖等建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从奖励委员会和各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 会议评审采用专家打分排序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议评审提出的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各奖项授奖项目和奖等在承办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奖项目和奖等,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并通过一定方式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