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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5-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财监规[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对外公告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宣传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是指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财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以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公告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公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检查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八条  公告应在检查报告、处理(处罚或处分)决定等检查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发布。

  

  第九条  发布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依法不宜向社会公布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三)互联网(深圳市财政委网站);

  

  (四)其他方式。

  

  公告可采用一种方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具体公告方式,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财政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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