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7]44号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6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0元;对今年已增加过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后月养老金仍低于162元的,今年其总的增加标准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