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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3 生效日期: 1995-10-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世字〔199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此类款项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应与项目单位结合工程成本一起清算。在还款期结束前,该项还贷准备金余额应抵作债务,一并清偿。 

    第七条   对项目单位的转贷利差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   除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外还贷准备金还可以从以下来源取得: 
  1.世行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2.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等; 
  3.还贷准备金的增殖部分; 
  4.中央给予的利费奖励的结余部分; 
  5.其他来源。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各项目省、市、区对财政部世行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使用的具体程序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项目单位也应建立还贷准备金。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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