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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30 生效日期: 1998-09-30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布文号: 审发(1998)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
  1997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经与区财政厅协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审计查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集中缴入在财政金库中设立的“审计资金待解户”。这种收缴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依法审计的原则,维护财经秩序;有利于落实审计决定,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统一认识,加强协作,督促各类偷漏税款项的足额上缴。他们的做法既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45号)的规定,也体现了罚缴款分离的原则,同时还较好地保证了审计机关查处应上缴财政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资金能够全部缴入金库,遏制了审计处理决定应当上缴财政金额的入库率逐年下降的趋势。现将《宁夏审计厅关于在财政设立审计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的报告》批转给你们,供研究借鉴。请你们主动与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协商,及时做好审计查处的违纪资金上缴入库工作。
1998年9月30日
附件:1.宁夏审计厅关于在财政设立审计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的报告
   2.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六联单)
宁夏审计厅关于在财政设立审计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的报告
(宁审发(1998)113号 1998年9月14日)
审计署:
  1997年4月份,我们为了遏制审计处理决定应当上缴财政金额的入库逐年下降的趋势,经过反复协商,在自治区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决定对审计查处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在指定的专户集中收缴。具体作法是:
  1、审计查出违纪资金应缴财政部分,由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缴入财政厅指定的专户。专户设在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名称为:审计资金待解户“。
  2、审计查出违纪资金应缴财政部分,由审计厅按照审计决定中应上缴财政的数额,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作为被审计单位的缴款凭证。
  《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一式六联。主要由收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预算级次、审计决定文号、缴款金额、缴款限期以及逾期加收滞纳金的数额等要素组成。第一联由审计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交由银行代传票;第四联在被审单位缴款后,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上列款项已按照缴款单位委托计入有关预算账户”字样后加盖公章,并转送财政部门;第五联由缴款单位留存;第六联被审单位缴款后交回审计厅有关业务处,作为已落实缴款决定的回执。原件存档,复印件交由厅综合部门,作为与财政、银行三家核对的根据。
  3、审计厅内部实行“谁下达审计处理决定,谁负责应缴财政违纪资金的催缴入库工作,年底考核”的办法。
  4、审计查出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按月由审计厅、财政厅两家核对清理后,由财政厅开具《一般缴款书》,分级全额上缴财政,年底不留余额。
  这个办法出台以后,我区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也相继仿效实行。一年多来,执行得比较顺利。1997年,全区审计机关审计查出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万元,已缴财政资金××××万元,入库率达到86%,比1995年上升了51个百分点。其中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入库率达到了100%。今年1 ̄8月份,全区审计查处的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万元,已缴财政资金××××万元,入库率为79%,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7个百分点。实行这一做法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依法审计的原则,维护财政秩序。多年来,为了较好解决审计查出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问题,我区各级审计机关进行了反复探索。有的在审计机关设立审计缴款专户,虽然解决了违纪资金及时收缴的问题,但不符合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法律规定。实行由财政指定,在金库设立专户的办法,既符合预算管理的法律规定,维护了预算征收收入的及时、完整性。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维护了审计机关的权威地位和客观公正的监督形象,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二、有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以前,我们缺乏监督违纪资金上缴财政的有力手段,曾采取填制《违纪资金缴款通知单》和《审计补缴税款通知单》的办法,审计决定下达后,由财政、税务部门收缴违纪资金。但执行中违纪单位究竟交了没有、交了多少,我们不能及时掌握,审计机关没有主动权;被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不及时、足额上缴审计查出应缴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也出现审计机关这边处理,税务部门那边又减免的问题,审计处理流于形式,审计决定无法落实,据1984年至1995年的清理统计,全区被审计单位共欠缴审计查出违纪资金列入库金额达××××万元。实行新的收缴办法,审计决定下达后,审计机关开具《审计查出违纪资金缴款书》,由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及时缴纳,财政部门配合比较默契,审计决定的执行率显著提高,增强了审计执法的力度。

  三、有利于统一认识,加强财政、审计部门的整体协作,督促各类偷漏税款项的足额上缴。企事业单位偷漏的以前年度各类税款,有的是被审单位隐瞒、截留、转移应缴国家的税金,有的则是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的税收款项。这种情况,审计机关同税务部门认识不统一,处理起来比较再现棘手。主要分歧在于对以前年度企事业单位各类偷漏税款的定性难以一致。我们在制定新的缴款办法的时候,根据有关规定,同财政部门达成了共识:审计监督不同于税务征检,审计查出的以前年度各类偷漏税款,已成为流失的国有资产,和其它违法违规资金一样,均属于违规行为金额。对这类资金,审计机关一经查出,下达审计处理决定,就应由被审计单位将应当缴纳的款项及时缴入专门设立的“审计资金待解户”,并由财政部门监督上缴,中央税入中央金库,地方税入地方金库。这样可避免被审单位讨价还价、扯皮不办的现象发生,保证各类偷漏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如1997年,我们在有关部门税务汇算后,又审计查出宁夏炼油厂以前年度违纪资金×××万元,其中经审计查出并作出决定处理收缴偷漏所得税×××万元、流转税××万元;查出宁夏化工厂违纪资金××××万元,收缴偷漏各项税款×××万元;查出青铜峡铝厂违纪资金×××万元,收缴偷漏所得税×××万元。被审计单位对这些审计处理决定,都能按照新的收缴办法执行,将应缴资金及时足额地分级上缴了财政。
  以前落实审计决定是审计部门一家着急。审计难、处理难、执行更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实行了这一办法以后,充分发挥了审计、财政、税务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进一步检查审计查出的应缴财政资金的入库情况,不仅维护了财政收入的真实性,而且也促进增强了财税部门的责任心。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缴款措施,顺利落实审计决定是很难的。正是因为我们实行了这个办法,增进了审计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加强了两家的配合,强化了审计监督的执法力度。

  四、有利于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以前由于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收缴入库手段不足,往往收缴不及时,对审计人员的考核难以把握,曾产生过“收多收少一个样”的模糊认识,出现过执法滑坡的现象。实行这个办法以后,我们把违纪资金收缴入库率和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起钩来,可以及时掌握每个审计人员的工作绩效。同时,也使广大审计人员感到能够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把督促落实审计决定,监督应缴财政资金的入库作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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