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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于2010年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8号),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期,国家推出的“新三板”(特指国家高新技术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对进一步扩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减轻企业上市负担,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程,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1. 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数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 建立“新三板”挂牌企业资源库。高新区要切实做好“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建立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做好跟踪服务,推动区内企业尽快在“新三板”实现挂牌。
   
   3. 建立“新三板”挂牌工作协调机制。推荐有实力、有经验的证券等中介机构到高新区开展业务,并请专家对企业上市方案的制定进行指导。对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手续的办理,要简化办事程序,相关费用在市级权限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4. 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信贷资金投放、税收、土地指标安排上给予政策支持。
   
   二、进一步加大对在a股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
   
   在原有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列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的企业,由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待企业上市融资完成后,按企业融资额中投入我市的项目资金的5‰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市县两级税收留成的比例分别给予补贴奖励。其中,50%的补贴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但对单户企业的此项补贴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若企业跨县(市、区)投资并注册新公司的,待企业新投资项目产生税收后再申请奖励资金。
   
   上市后的企业申请此项补贴奖励,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到洛阳市辖区内的审计报告、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和上市企业总部5年内不迁离洛阳市的书面承诺函。经市政府金融办进行认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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