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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禁渔期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2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保护鱼类产卵繁殖,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养护行动纲要》和《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自然捕捞水域的禁渔期通告如下:

  

  哈尔滨市松花江等自然捕捞水域禁渔期为四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零时起至七月十日二十四时止。在禁渔期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滩地),实行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禁渔期间进行捕渔活动。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然捕捞水域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投放苗种或布放人工鱼巢,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我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禁渔期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同有关部门配合,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活动,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监督举报电话:0451-84822444 0451-86708313

  

   20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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