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经函[2011]83号
陕西蓝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飞天花园小区停车费备案申请》(蓝溪物业文〔2011〕第001号)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经实地考察,飞天花园小区露天停车场符合露天二类停车场条件,非机动车停放符合室内二类停放条件,经研究,同意飞天花园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执行以下服务价格:
飞天花园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
车场类型 |
车 型 |
停放服务价格(元/辆·月) |
停放服务价格(元/辆·次) |
露天停车场 |
小 型 汽 车 |
60 |
3 |
大 型 汽 车 |
70 |
4 | |
室内停车场 |
自 行 车 |
4 |
0.40 |
电动自行车 |
15 |
1.30 | |
人力三轮车 |
15 |
1.30 | |
摩 托 车 |
20 |
1.50 |
注:1、按次停放不分昼夜。
2、汽车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其它交通工具连续停车每24小时为一次。
此价格自2011年5月15日起执行。
对于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除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免费车辆由你们与业主协商确定。
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证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地点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价格机关、价格批准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定期公示收费情况,公开帐务,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年元月31日前将上年度停车场的收入、支出及群众的反映等情况上报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