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商务交字[2011]64号
各区(县)商务委、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现就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审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拟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5台以上,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单位”)。
二、购买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三、审核程序
(一)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购买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用途,到所在区(县)商务委进行审核。
(二)区(县)商务委审核同意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区(县)商务委公章,一份申请表退回购买单位,一份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区(县)商务委留存备案。
(三)购买单位在购买新家电时,须向家电销售企业提供区(县)商务委审核同意的申请表。
(四)家电销售企业留存申请表,并与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家电回收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一起,向区(县)商务部门申请兑付补贴。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自2011年4月25日起,购买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才能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二)区(县)商务委要对购买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购买用途进行认真审核,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的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行为要加大审核力度,防止骗补和套利行为的发生。
(三)区(县)商务委在审核企业兑付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时,要把申请表作为审核单位购买补贴资金的必备材料;若无申请表,区(县)商务委不得审核通过。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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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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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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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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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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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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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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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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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 项 |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区(县)商委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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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事项”中须注明新购家电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