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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8 生效日期: 2011-04-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1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法规、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规章、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省辖市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省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拟订和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省政府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省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二、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情况,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六)讨论决定部门和省辖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二至三次,一般安排在一周的上半周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省长审定。受副省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会议研究协调事项,形成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报经分管副省长审定,由秘书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四十二、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须向省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办公厅报经省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工作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省政府批准,邀请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省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系统工作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不邀请各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省性的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便捷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以及有经济审批事项的县(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六、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署。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由省长签发。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报文。

  四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省长批准或由办公厅统筹安排;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安排。

  五十三、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出访、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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