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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7 生效日期: 1995-08-0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31号

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监发字[1995]024号文《关于同意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和《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3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66万股,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41.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724.5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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