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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8 生效日期: 2011-04-28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残联厅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最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通知对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出了明确要求:1. 从2011年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2. 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3. 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4. 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可优先考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等病种)。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使政策尽快惠及广大农村残疾人,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对农村残疾人医疗保障方面的新政策,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要抓住机遇,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参合率和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建议考虑在基本药品目录中,采用质量较好、价格合理的精神科药物。
   
   三、要积极协调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将重性精神疾病列入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减轻农村精神残疾人疾病费用负担。
   
   四、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纳入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延长支付时限、提高报销比例。
   
   鉴于《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已于2010年9月下发各地,部分省份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贯彻落实,扩大了医疗康复项目、提高了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水平,请各地各级残联加大这两个通知的贯彻落实力度,并由省级残联将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残联康复部。
   
   联系人: 韩纪斌 陈森斌
   
   电话:(010)66580085 66580089
   
   传真:(010)6658030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康复部康复二处
   
   邮编:100034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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