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造价[201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的税金费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税金费率为3.539%,三县税金费率为3.475%。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金费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12×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计费基础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别 |
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
三县结算系数 |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直接费 |
道路、桥涵、防洪、堤防工程 |
一 |
36.83 |
34.56 |
二 |
31.80 |
29.59 | ||
三 |
25.93 |
23.78 | ||
独立土石方工程 (机械施工) |
30.73 |
28.53 |
五、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