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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6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凡列入市级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6万元补助;其他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7.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8.市农委每年初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的反馈信息审定后建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

  

  9.对列入《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包括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生产(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用)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给予一次性认证认定费用补助。

  

  14.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17.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且当年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奖励20家,每家补助8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18.参加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销会的企业和单位,市财政一次性据实补助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费50%。

  

  19.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现代养殖业。

  

  20.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1.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2.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的奶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奶牛场或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托牛所,实际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分别按3万元、5万元标准补贴;从省外购进、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100头以上,每头补贴300元;从境外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23.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的规模肉禽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4.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25.畜禽良种企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6.新开发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20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300亩以上或稻田养殖4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鳜鱼繁育基地,连片100亩以上且繁育规格3cm以上、苗种2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河蟹池塘养殖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7.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连片3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1000箱且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2000箱且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4000箱且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8.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三)特色种植业。

  

  29.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0.对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种业企业,每亩给予2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种业企业,每个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1.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1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5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32.新建露地蔬菜基地,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000元。

  

  33.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5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34.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200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四)林木花卉业。

  

  35.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巢湖边岸水源地保护区新增造林,连片面积50亩-300亩的,每亩补助4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中型以上水库水源保护区新增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36.新增非水源保护区成片造林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7.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3米且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10米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


  38.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39.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0.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其它类。

  

  41.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42.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50-3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新建30立方米以上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

  

  43.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大棚微型耕作机械、秸秆打捆粉碎饲草机械分别给予购置费20%、20%、30%、30%、20%的补贴。

  

  44.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5.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6.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47.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8.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

  

  49.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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