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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2-22 生效日期: 1990-02-2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监一特字[1990]第11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关于从国外进口水果问题,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从国外进口水果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274号)。《通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未予明确。经商经贸部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水果规定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旅游宾馆、公寓、写字楼)进口供应外宾的水果,海关凭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验放,进口税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进口水果应严格掌握企业自用合理数量。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水果,海关仍按(86)署货字第1183号文件规定办理。对因故转为内销的水果及其制成品,按(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27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报经贸部批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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