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人社发[2011]102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近、及时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经研究,决定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驻海口市的中央(含部属)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驻海口市的中央(含部属)企业、外省企业、军队开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上述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各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