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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1-19 生效日期: 1985-11-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迅速发展,机动车辆正在不断增加。在一些大城市和旅游点,乱设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的现象相当普遍,十分严重。这种善,不利于加强市政 维护社会秩序。为了进一步整顿好大中城市的社会秩序,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统一由各地、市、县公安部门的交通处、交警队负责。未设立交通处、交警队的县、市,由公安部门的治安科(股)负责。

  二、建立营业性机动车辆停车场,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开业后应照章纳税。

  三、凡需在城镇道路(包括人行道)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当地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城建等部门共同勘定。
  未按本规定办理开业手续的,应在文到之日起的一月内补办。今后凡私自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一律予以取缔。

  四、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一)全天停放的大型车每辆收费二元;小型车每辆收费一元(冬季需由停车场给水箱加热水的,大型车每辆收费三元,小型车每辆收费二元)。
  (二)各旅游点设立的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收费一元五角,小型车每辆收费五角。
  (三)凡占用道路设立的临时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收费五角,小型车每辆收费三角。
  (四)机关、学校、饭店、宾馆、招待所、飞机场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空地建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不准收取停车费。
  (五)收费发票统一由审核批准停车场的公安机关印制,并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六)各停车场要上交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用于车场管理部门的业务开支。

  五、各停车场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车辆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进场时间、车型、车辆牌号、单位、驾驶员姓名等。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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