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办函[20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将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1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土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计划推进。
三、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环节监管。落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定期开盘、房源一次性上网公示等制度,严格退房管理,打击无证销售、捂盘惜售、变相炒房、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管理。
四、继续完善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披露合法项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