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期,我省沿海一些地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重新抬头并呈蔓延之势,无序、无度滥采海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影响沿海地区和谐稳定大局,社会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海砂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岸线资源、保持滨海地形地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采挖海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措施,注重实效,把海砂资源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形成整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滥采、乱挖海砂势头,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创造良好环境。
二、齐抓共管,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执法合力
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政府是海砂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制,全面负责辖区内海砂整治工作。
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的整体合力。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擅自非法采挖海砂的违法活动依法处罚。海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装从事运(采)海砂的船舶、“三无”船舶、超载船舶和不适航船舶要依法处罚或予以暂扣。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后,对盗采海砂的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收缴;对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边防部门收缴作案船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港口码头内停泊的各类违法载运海砂船舶,及时制止非法采砂船舶利用港口码头装卸海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海砂等违法行为。其他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抓好对非法采挖海砂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掌握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发生的规律性,强化对我省管辖海域及区域内非法采挖、运输、经营海砂活动的集中整治,对作业、航行、锚泊、停靠的挖砂船、运砂船进行全面检查,对堆存海砂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点进行全面管控,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运输、营销海砂的违法行为。
(一)抓好开采环节的巡查。针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的特点,通过走访排查,掌握非法采挖海砂船舶情况;利用执法船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重点海域的巡逻检查,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多发海域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违法采砂行为。
(二)抓好运输环节的检查。对海上运砂船舶实施登检,对海砂来源进行调查,对运砂船舶证件、适航情况进行查验;认真开展港口码头清查,对停靠港口码头的所有船舶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船舶及人员证件是否齐全;对运砂车辆依法检查,对海砂来源进行调查核实。
(三)抓好营销环节检查。对所有经营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全面清理无合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砂场。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强海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和整治的重要意义。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取得的战果和成效,特别对一些典型案件、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浓厚氛围。要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和推进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要建立健全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五、加强领导,构建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整治工作联动机制。要把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把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常态化。要加强新形势下海砂管理问题研究,创新监管体制,不断总结和完善管理措施,做好堵疏结合,严格控制开采规模,规范采砂秩序。要层层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等使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