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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2006]56号

为吸取潮阳区“5?19”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家庭住宅;凡已设置的,设置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清理整顿,撤离住宿人员或者车间、仓库,并在清理整顿及撤离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发生火灾事故。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疏于监管或者监管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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