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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根据《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豫政办〔2010〕1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建立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每年310天以上。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区域为全市区域,重点区域为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和上街区。重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为火电、冶金、建材和耐材行业。重点加强对燃煤锅窑炉、油烟、机动车尾气和建筑扬尘等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作。

  三、重点任务优化产业、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推行能源清洁利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和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分步开展实施“重点行业脱硝、燃煤锅炉除尘提升改造、餐饮油烟治理监控、机动车尾气治理和行车扬尘污染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收费及防治”等重点项目治理。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确保按期实现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见附件)。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1年,在全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宣传,动员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二)2011年至2013年期间,完成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责任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2014年至201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向省政府上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经验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有序开展,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由市环保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年度环境综合整治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将防治任务落实到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其完成任务。

  (三)强化环保督查和环保执法

  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督查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适时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环境监测和监管。

  (四)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大气污染治理资金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入市轮胎清洁扬尘治理、重点行业脱硝、无燃煤区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燃煤锅炉除尘提升改造和油烟治理及监控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大环保专项资金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规划编制、科普宣传以及大气污染机理研究、大气防治技术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专家决策支持

  为提高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设置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环保、气象、规划、经济等领域及相关重点行业的专家组成,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大决策、规划、方案等提出咨询意见。

  

  附件:郑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工作分工表(略)

  

   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为优化我市产业、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推行能源清洁利用,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十二五”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的实现,根据《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同时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以及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惩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改造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并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9号)要求,经市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给予当地政府每1蒸吨锅炉2万元奖励,每拆除一根废弃烟囱1万元奖励;给予拆除锅炉单位每1蒸吨3万元奖励,改造为清洁能源的每1蒸吨2万元奖励。

  2.各火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布袋除尘器,完成除尘设施的提升改造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每万千瓦10万元奖励;建设烟气脱硝设施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每万千瓦20万元奖励。

  3.单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硫治理和除尘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锅炉单位除尘设施以每10蒸吨20万元、脱硫设施每10蒸吨15万元奖励。

  4.建材、冶金、耐材等重点行业完成烟气脱硫治理、烟气脱硝设施建设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烟气脱硫设施5万元/万吨(生产能力)奖励,烟气脱硝设施10万元/万吨(生产能力)奖励。

  5.对工业窑炉企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日用气量5000立方米以下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日用气量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市城区内施工单位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进行排污申报,按时缴纳排污费。并能积极按照省环保厅发布的《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中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进行控尘、降尘,且周围居民反映良好,经市环保局考核达标后奖励3万元。

  7.宾馆、餐饮、洗浴等油烟排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烟净化设备和油烟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单位3万元的奖励;加油站、加气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回收设备安装,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单位2万元的奖励。

  8.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拆除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废弃烟囱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锅炉按照每蒸吨3万元、未拆除的废弃烟囱按照每根1.5万元计算扣缴至市财政部门。

  9.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烟气治理任务的单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市环保部门每年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确定资金奖励计划,报市财政部门执行。

  二、奖励资金办理程序

  1.奖励当地政府当地环保部门整理资料-报送当地政府-送交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初审-市环保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核查-上报市政府批复-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2.奖励企业企业整理资料-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初审-送交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核查-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三、其他相关内容

  1.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不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或监督不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各县(市、区)政府获得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奖励资金,应用于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奖励,不得擅自挪用。

  3.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未完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各种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4.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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