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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8 生效日期: 1994-03-1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4]136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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