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2011]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少数企业利用转让股权、更换法定代表人、出资入股等形式非法炒卖土地和偷逃税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工商登记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范围
全市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土地审批权限对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按月将已经获得土地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名单书面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其中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的企业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通报市工商局。工商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在内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警示标注,锁定相关企业。
二、建立会审和信息通报机制
工商部门依照国土部门提供的名单,对企业的变更登记行为进行从严审查。相关企业申请股权转让或股权转让同时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工商部门除依法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还应要求企业将填报好的《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报送该宗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审查。国土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土地履约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国土部门签署“合同已履行、土地投资已达到规定比例”意见的,工商部门依法准予变更登记;对国土部门签署“合同未履行”或“土地投资未达到规定比例”意见的,工商部门不予变更登记。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将《涉税事项告知书》(见附件2)发放给企业,并按月将相关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型、登记事项变更前后情况等信息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同时通报给市级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划分,依法对该次转让行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完成相关功能改造升级前,工商部门应采取信函方式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土地入股、增资行为的审查
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部门要按照“先过户、再登记”的原则进行审查把关,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应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将相关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变更前后情况等信息汇总后书面通报市级和同级国土、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五、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工商、国土、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此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既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从严审查把关,又要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查意见书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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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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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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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股东 (出资人)变更情况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
股东姓名 或名称 |
住 所 |
纳税人 识别号 |
股东姓名 或名称 |
住 所 |
纳税人 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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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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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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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注:企业应持此表和涉及土地履约及土地利用开发情况相关资料交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进行审查。
附件2:
涉税事项告知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的股东变更相关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可能负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请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5日内向您(单位)的全体股东转告上述内容,股东应及时到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征收管理。
衷心感谢对税务机关的支持!
国税咨询电话:023―67676747
地税咨询电话:023―6757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