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粮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购销和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我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三)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我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四)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许可,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保障全市军粮供应。
(六)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全市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市级储备粮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信访、提案、保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局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指导直属单位抓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报表汇总、财务分析;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各项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对各种政策性补贴、费用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购销储运处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动用我市地方储备粮计划建议;研究制定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制定储备粮收购(含订单收购)、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承担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和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建设规划,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军粮供应和贫困地区、缺粮地区、水库移民粮食供应,负责非常时期粮油市场调控。
(四)行业管理处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研究拟订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贯彻落实粮油质量、卫生标准,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管;负责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骨干粮店和加工企业行业管理;组织开展粮食产销协作,承担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工作;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
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执行国家、省粮食局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六)人事体改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负责粮食系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福州市粮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为福州市粮食局的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含原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编制),第一分局、第二分局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分局局长2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分局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含分局)。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