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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9 生效日期: 2007-07-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7]185号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丽水、衢州市交通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

  “十五”期间,在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指导下,在我省提出建设水运强省奋斗目标的鼓舞下,我省港航事业得到迅速发展。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为全省港航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在体制改革、法制建设、监管能力建设、基本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服务交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为与我省港航事业持续蓬勃发展相适应,切实为港航强省建设保驾护航,全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更加认真地履行好海事行政管理职能,使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在“十一五”时期得到全面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指导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现提出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一)2010年全省将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预计2010年人均GDP将达到40000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增长9%。浙江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对水上客货运输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压力也必将随之大增,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只有确保水上运输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安全环境,才能满足“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现代水路货运具有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少、环境影响小等优势,水路货运的重要地位近阶段将进一步显现。预计“十一五”期间,我省内河水路运输量的年均增幅高达6%,内河主要航道货运量达44485万吨,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必须为实现这些目标保驾护航。
  (三)海事行政执法管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行政中深入落实,并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框架。这就要求我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监管能力、全面履职等方面,不断提升质量。
  (四)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正面临着从源头上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尽快建立现代化的立体搜巡救助体系、改变救捞和海事装备不足与技术落后状况、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包括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突发疫病等影响公众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等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和谐海事建设,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互相沟通、互通信息、互相协调。省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必须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谋发展,真正做到“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港航强省的战略目标,推进我省地方海事工作的发展,切实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处理好水运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的关系,着重于巩固和加强安全管理基础、规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优质服务,促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总体目标:地方海事管理的发展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交通、和谐海事的要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达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使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运更便捷,从而为实现港航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交通、和谐海事的要求,根据总体目标,“十一五”时期,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要加快建设船舶、船员、船主、通航、应急等五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构筑长效安全管理基础平台,进一步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船舶污染水域,提高水上险情应急能力和救助能力,努力实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重点是通过着力两项建设、达到九个目标、实现一个确保,使我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与浙江水运发展相适应。
  (一)着力海事管理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
  1、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适合浙江特色的地方海事管理一整套规章制度,使我省地方海事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主要建立完善和实施《浙江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海事内务规范》,全面强化浙江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浙江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形象。
  2、队伍建设。在现有海事管理人员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有较强海事业务能力的海事管理人员。
  我省30%以上的地方海事执法人员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海事特殊专业岗位资格证书,海事管理各条业务线上都有10人以上的业务骨干和专家队伍(目标一)。
  3、文明创建。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法治文明”的三个文明教育和建设,强化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理念先进的队伍,使职工在服务理念、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有较大的提高。
  全省93%的县(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达到省、市文明单位(目标二)。
  (二)着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支撑体系建设。
  即按照“152”的总框架建立安全管理支撑体系,完善一个法律基础,加强船舶、船员、船主、通航、应急五大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安全评估、安全管理信息两大体系。主要工作有:
  1、健全船舶有效监管体系,确保船舶适航
  规范船舶登记工作,推广实施船舶“一卡通”工程。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实施船舶诚信管理,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加强对内河航运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动态跟踪管理。
  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率达到100%(目标三)。
  2、健全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适任
  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进一步重视操作性培训质量。加强内河船员管理基础建设,提高船员管理信息系统化水平,加强对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发证质量及船员水上资历、违章违法行为的跟踪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船员整体素质,确保船员技术水平达到相关要求。
  3、健全通航监督管理体系,确保航道畅通
  抓紧认定省内内河通航水域,调整、划定和公布航道、锚地、禁航区、交通管制区等重要水域,依法严肃治理违法养殖和违法采沙行为,清理通航水域内的碍航沉船沉物。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巡航制度,确保航道畅通。
  建立千岛湖库区和杭、嘉、湖、绍干线航道及内河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提高航道监控能力;每个海事监管点实现与省地方海事局计算机联网;明显改善主干航道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涉及水上交通秩序管制、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水域环境保护的内河航行通告(警告),能及时有效发布并被接收。
  对重要通航水域有效监管达100%(目标四)。
  主干线航道8小时以上的堵航发生次数少于3次/年(目标五)。
  4、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省、市等多级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在内河沿岸合力建设应急反应基地,建立快速、有序、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接到水上求救报警后海巡艇(专用车)能迅速出动,主要内河干线航道应急救助到达时间不超过45分钟,重点旅游库区、湖区应急救助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钟(目标六)。
  5、健全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体系,保护水域环境
  建立我省内河重大油污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推进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省市应急反应体制和预案,添置内河重点水域的溢油应急反应基本设施、设备。推进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建立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跟踪管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和陆地无害化处理。
  杭州、嘉兴、湖州、金华(兰溪)、丽水(青田)辖区具备的防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可以有效对抗大事故等级(溢油10吨以下)溢油事故(目标七)。
  6、加强事故调处分析,提高海事预防预控水平
  省、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能独立、系统、优质地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能对事故相关联的环节开展延伸调查,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建议。水上交通事故能及时得到调处、结案,并能有效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7、建立辖区的安全评估制度,提高对安全状况的把握能力,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在开展渡口评估的基础上,探索安全评估方法,建立安全评估制度。
  8、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运行和审批(目标八)。
  9、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在交通部《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基础上,推进制定适合我省内河实际的较完整的海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行为和加强执法监督,特别要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
  重大交通事故结案率、结案合格率以及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的归档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正确率在98%以上。全年无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目标九)。
  (三)通过两大建设和实现九大目标,最终确保辖区内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考核目标内,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及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四、主要措施
  (一)根据我省地方海事管理工作“十一五”发展意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围绕主要任务,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计划,并逐一分解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水上监督机制,注意整合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管和搜救力量,重视提高监管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一批涉及港口、船舶的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加大水上安全监管基础建设投入。
  1、在全省范围内建成搜救信息系统和安全指挥系统,基本建立有效的内河安全预防监控体系;建立以省地方海事局为中心的水上安全监管网络和重点水域的搜救值班待命基地,在杭、嘉、湖建立、完善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对主、干航道实施全天候的监控,在主要干线航道和重点旅游库区、湖区建立起覆盖面广、全天候、反应快的水上安全应急反应系统;合理布设水上应急搜救中心和站点。建设太湖、钱塘江、千岛湖、滩坑等重点水域的搜救中心。在“十一五”期间为全省的港航管理艇和重点监管船舶安装船舶通讯服务终端。
  2、配置吃水浅、功率大、通讯设备齐的多功能海事巡逻船艇,配备海事专用车辆并装备便携式车载事故调查工具、仪器和救生设备,以提高维护通航秩序、疏航、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助能力,加大管理硬件设施添置力度,装备海事队伍。
  3、杭州、嘉兴、湖州、金华(兰溪)、丽水(青田)抓紧建立健全船舶溢油监测体系和油污应急反应机制,配备清污专用船舶和相关设备,加强油污应急预案演练,加大投入购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设备。
  (三)加大地方海事管理队伍建设
  1、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执法队伍。
  2、每2年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业务轮训,促使海事管理人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3、推行海事管理岗位上岗考任制,保持海事专业业务人员相对稳定。
  4、以“公正透明、文明规范、廉洁高效”为标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基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目的,推进建设并落实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航运公司,全部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实现有效动态监管;对辖区内较大规模但还未强制实施NSM规则航运公司,鼓励其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其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加强渡口安全监督管理。推广撤渡成功经验,坚持“政府补一点、乡镇出一点、村民集一点”的原则,利用建桥、筑路绕道、土地置换等办法,加快撤渡工作;对不能撤渡的,督促渡口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改造和改善现有渡口设施设备。
  保持撤渡补助力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撤除所有渡运距离为100米以内的渡口,在“十二五”期间撤除渡运距离在200米以内的渡口60个(约占该类渡口总数的30%)。对没有撤渡条件的,争取在“十二五”期内对渡埠和渡船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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