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粮食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粮食供应和安全,有效应对国内外粮食危机,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粮食企业在杭投资、技术改造、品牌创建、经营费用等方面进行扶持。
二、扶持内容
(一)奖励投资。
1.在杭新成立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粮食企业,符合粮食购销企业条件并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年销量在1万吨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杭粮食企业为发展经营需要,开展技术改造和实施扩建厂房、粮食仓库等项目的,参照我市有关工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投资、现代服务业投资技术改造等政策,按批准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
3.在杭粮食企业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并实现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营半年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在杭粮食企业开展自有物流配送业务的,按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利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的,按配送费用的50%予以补助。
5.在杭创办的粮食转化企业年采购用粮在5万吨以上(含)、月平均库存粮食在2000吨以上(含)的,可申请纳入杭州市周转粮储存补助范围,并根据核定的企业最低库存给予每年100元/吨的补助。
6.大力引进全国性粮食经营集团或直销企业,对全国著名品牌粮食连锁企业在杭设点经营、粮食年销量在5(含)-10万吨的,给予每年30万元的奖励;年销量在10万吨以上(含)的,给予每年40万元的奖励。
7.鼓励在杭粮食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年内增加5个以上门店、粮食年销量比上年增加1万吨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一个门店,且年销量在2000吨以上(含)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扶植品牌。
1.在杭粮食企业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6号)精神创建自有品牌的,对新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授予“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授予“杭州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被杭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新授予“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在杭粮食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获得国家专利的,凭专利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国外权威机构专利的,凭专利证书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应急加工投资和用电优惠。
在杭创办粮食加工企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并与市政府签订《应急粮食加工协议》的,以投入50吨/日大米加工生产线为起点,投入50吨/日大米加工生产线奖励50万元,投入60吨/日大米加工生产线奖励60万元,以此类推,按生产能力1:1配套奖励投入资金。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加工应急所需大米时,按下达的应急加工数量和实际生产用电量,实行生产用电补助,每度补助0.3元。
(四)销售奖励。
1.继续对粮食经营大户实行奖励,对当年在我市粮食经营额超过5亿元(含)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在杭超市年销售粮食在2万吨以上(含)、并引进由地市级粮食主管部门授予的优质粮食品牌10个以上的粮食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杭粮食企业从省外粮食生产基地采购粳米供应杭州市场的,凭粮食生产基地合作协议、运入凭证、销售凭证等,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享受杭州市粮食收储企业省外订单补助。
(五)运费补贴。
在杭粮食企业从省外采购粳米用于杭州市场供应,且年购入量在3000吨以上的,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7号)精神,凭省外采购合同、运单及运费、杭州市内销售凭证等,每吨补助20元;从东北三省采购的粳米,每吨再给予10元补助。已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运费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市运费补助政策。
(六)表彰奖励。
1.每年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评出5-8家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与农户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重点粮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基地拓展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基地、定期组织在杭粮食企业开展信息交流和培训,以促进粮产区粮食企业间的合作。
3.为切实保障杭州粮食供应安全,在现有的周转粮储存制度基础上,对粮食应急加工、储存、运输、信息监测等实行“联网、联保”制度,即通过联网实施信息数字交换,夯实粮食应急工作基础。同时,对年度内应急任务完成出色、信息交流畅通、运输及时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资金的监管
(一)各粮食经营企业应切实加强对粮食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二)市粮食局、财政局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对抽逃注册资本、弄虚作假骗取粮食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粮食专项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1.同一企业同类项目已获补助的;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
3.申请单位有虚报骗取补助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