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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11]45号
  白银、天水、平凉、定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是我省为改善中部干旱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兴建的一项重要水利基础设施。为开展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占地区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占地区范围。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占地区主要涉及会宁、通渭、安定、陇西、武山、秦安、甘谷、静宁等8个县区的100个乡镇、1701个行政村部分区域,整个工程由1条长94.95公里的总干渠、11条共长381.89公里的干渠、47条共长847.1公里的支渠、15条共长161.45公里的专用输水管线、16座调蓄水池、8个县区水处理厂及相关输水管线和其他配套工程组成,控制灌溉面积34万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占地区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建设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四、本通告发布后,建设管理单位要会同设计部门按本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工程占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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