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

  

  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医院将建设与发展重心转移到维护公益性质、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一)项目目标任务。主要是以需求为导向,提高三级医院专科医疗能力,对各专科为解决疾病诊疗问题而开展的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以填补疾病诊断治疗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促进区域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经中华医学会评估,2010年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以下项目单位:

  

  1.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儿科(重症)、重症医学科、口腔科(牙体牙髓、牙周病)、职业病科、麻醉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学部(临床药学)、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含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15所医院);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的10所民办医院;

  

  3.8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所在医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估推荐的5所中医院。

  

  项目内容为支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开展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专科能力建设。

  

  (三)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对每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补助500万元,其中每个临床护理专业补助300万元,每个专科护理专业补助400万元,具体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文件,主要用于关键设备购置、相关人员培训和临床诊疗(护理)技术开发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原则上为每个项目按照中央补助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卫生部负责部属(管)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在卫生部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其他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除上海以外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推动、督导。

  

  (二)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要加强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做好设备采购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保证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实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关于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建立科室内实验室;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公用设备。

  

  (三)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于2年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取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追缴经费,直至取消该医院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四)在项目执行结束后,各医院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含项目资金决算)和自评报告。其中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向我部医政司提交有关报告;其他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报告,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医院同时报送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卫生部医管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本辖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各医院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于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束后,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当将各医院的项目执行报告、自评报告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报告汇总后上报我部医政司。上海以外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要在省(区、市)卫生厅局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五)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各医院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工作。对于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将取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格,并收回资金,必要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六)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统筹协调,加快执行进度,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高新强、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2、01068792211

  

  传真电话: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