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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加油站建设审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1 生效日期: 1997-06-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计(经)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宏观调控和管理,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建立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体制,搞好我市加油站的规划布局,现对我市加油站建设的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一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计委申报立项,市计委收到立项申请后,向市规划局征询规划意见并依据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审批立项。立项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经营手续。未经市计委批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加油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一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三、加油站的油源必须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审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以保证稳定和规范的供应渠道。

  四、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五、加油站的建设要同时符合交通、环保、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六、全市加油站建设要遵循“均衡布局、面线结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布点要符合全市加油站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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