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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1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乘客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出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重点为:有组织、有规模的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团伙,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以及与非法营运相关的伪造车辆牌照、非法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志(顶灯、计价器、租价贴)、非法改装出租汽车等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种破坏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的企业、人员和车辆,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1.对查获的“黑车”,由市交通局依法暂扣车辆7日并予以3万元罚款。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市交通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报废车辆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联合公开依法集中拆解。

  2.对查出的“黑车”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予以15日行政拘留,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从业资格证的,由市交通局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并不准再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3.对非法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识、改装出租汽车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由市交通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对“套牌”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企业,由市交通局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吊销相关联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对“套牌”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个体业户,由市交通局吊销其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

  5.对转借出租汽车票据给“黑车”使用的出租汽车企业,由市交通局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吊销相关联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对转借出租汽车票据给“黑车”使用的出租汽车个体业户,由市交通局吊销其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对转让、受让或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法处理报废汽车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由市服务业委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吊销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伪造、销售车辆牌照给“黑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对执法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立24小时举报专线电话,接受市民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举报市内四区非法营运行为的举报人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凡举报正在从事非法营运且带有出租汽车标志的车辆,并配合执法人员查扣(人车俱获)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凡带有出租汽车标志的非法营运车辆在停放中被举报查扣且车辆使用年限不足6年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车辆使用年限6年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地址: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西岗区北京街56号)。24小时举报电话:83611275(固定电话),18241101262(移动电话),83638115(传真)。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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