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房价收入比(住房套型标准按60平方米计算)控制在5.8以内的合理区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