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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0)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7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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