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77号),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到1100元。
2.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到10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9元调整为11元。
2.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