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1-03-22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是指为补充国家采煤沉陷建设资金不足,由地方政府出资与采煤沉陷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供租售的门市房。

  

  第三条  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坚持“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租售结合”的原则,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出售房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先行评估,由拍卖行拍卖。

  

  第六条  售出的房屋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出租房屋按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用后方可租用。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逾期交纳租赁费用的,3 个月内每超过1 天加收年租金0.1‰至0.3‰的滞纳金;超过3 个月不交租赁费的,解除租赁合同,并加倍收取租赁费。

  

  第九条  出租房屋最低期限3 个月,最高期限3 年,以确保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和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租赁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运营成本,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