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市煤炭局)
为切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工商、工会、供电等部门参与,按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太原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成员: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阎援朝(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刘国生(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书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
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复工复产验收组。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席金生,副主任马全林、刘建平。
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席金生,副组长张晓峰、王双斗。
二、验收条件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1.主体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的;
2.涉及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未关闭移交的;
3.主体企业未承诺在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生产、建设矿井
(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2)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
(3)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4)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5)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未按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
(9)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
(10)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11)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3)煤矿“六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未经培训合格并实现持证上岗,煤矿“六长”、技术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
(14)煤矿从业人员未参加年度全员培训,其中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15)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登记备案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的;
(16)未制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
(17)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20)矿井井田内及周边水害情况不清,或虽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未建立探放水机构及队伍、且探放水队与掘进队未实行分离管理的;
(21)未按规定配足并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专用自救器的;
(22)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的;
(23)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的;
(24)未安装煤炭销售票管理系统的(地面新开凿井口的矿井没有制定在一期工程结束后安装计划的);
(25)未制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计划的。
2.建设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建设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5)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6)未按有关规定健全煤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的;
(7)未制定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8)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达到相应资质、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施工单位未派驻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9)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未按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3.生产矿井
(1)所持“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4)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未建设完善,未制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的;
(9)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
(11)未按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
(1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的;
(13)未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三、验收程序
(一)组织整顿。煤矿整顿前必须先由救护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放瓦斯、排水等,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制定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主体企业审核;主体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批准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在《煤矿复工整顿审核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分管局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市煤炭局下发批准整顿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组织整顿。
(二)主体预验。煤矿企业整顿合格后,向所属主体企业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主体企业(集团公司)依据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对煤矿企业进行复工复产预验收。预验合格的,按隶属关系将复工复产申请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
(三)县级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属煤矿),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县(市、区)长助理、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市国资委由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复工复产验收。
(四)市级验收。市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下发批准复工复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各主体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做到不简化程序,不降低标准,不下放审批权限。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确保验收质量。对验收不合格矿井,提出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法追究责任;连续两次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工复产前整顿的矿井,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建设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必须持证上岗;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井下确需施工使用火工品的,须经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部门严格审查核准,分管副县(市、区)长组织煤炭、公安等部门现场核查签字、县(市、区)长审查同意签字、报市煤炭局批准,公安部门方可供给。对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和整顿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以整顿名义私自组织生产、建设,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派出督导检查组,多层次、多频次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加封上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四)做好复工复产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及所属煤矿机构、人员、装备、储量、开采年限等情况汇总上报市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