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质[2011]1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式样(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