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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6 生效日期: 2011-03-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11]1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式样(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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