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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留学生司:
你司1990年3月10日来函悉。关于北京师范大学要求由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签字,以代替公证的问题,我司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与国务院国发(1986ぉ107号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出国留学协议书”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不符。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律师暂行条例》以及197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的联合规定,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公证书统一由公证处出具。另据了解,有的高校也采取北师大的做法,同样是不妥的,请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