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环资[2011]3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一些“代管”、“自管”县(市)供电企业将划转省电力公司经营。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现就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在电力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全省各地2011年1月1日前已建成并网发电的小水电站,其上网电价一律按现有规定执行,不作调整,即省物价局单独核批电价的,按已批复文件规定执行;省物价局未单独核批电价的,按0.245元/千瓦时执行。
对小水电站进行技改的以及因改制和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的,上网电价一律按原规定价格执行。
二、2011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成并网发电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按现行规定核定。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