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许政[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重点解决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坚持有序推进,兼顾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通过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扩大城镇规模,壮大城镇实力,着力构建“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中心镇区”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
三、工作目标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城镇人口达到240万以上,其中,许昌新区人口达到30万以上,现有城区人口规模在30万以上的要达到40万以上,人口规模在20万以上的要达到30万以上,人口规模在15万左右的要达到20万以上,全市培育3-5个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的中心镇,每个县(市)培育3-5个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重点镇,全市完成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50万人以上,实现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历史性转变。
四、政策措施
(一)分层次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
1.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2.分层次继续落实宽松的进城农民落户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许昌市加快城市发展战略,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继续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1〕66号)精神和《许昌市公安局27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分层次放宽在中心市区、五个组团和小城镇务工农民入户的户籍限制。一是凡在市区或城镇务工的来许农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含租赁的房屋、固定的门面房、集体宿舍、寄住在亲属家中等)人员,取消居住“两年”以上限制,根据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可把本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市区或城镇。二是对户口迁移审批,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即时审批。三是对符合户改条件的,参照许昌新区户改模式,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整体转变户口性质。
主责单位:公安局
(二)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和进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1.保护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城农民户口身份变更后,享受现有土地政策不受农转非户口性质变更的影响,土地权利归属不发生转移。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鼓励用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
2.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深入研究近期和中长期土地流转的规模、区域布局和用途。结合自身实际,鼓励进城农民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3.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宅基地调整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优先用于补充耕地,或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主责单位:国土资源局
(三)努力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能源、食品三大主导产业和电力电子、烟草、发制品、超硬材料四大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发制品、纺织服装、箱包皮具、机械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全面落实中央、省、市鼓励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许昌新区、中心城区和五组团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传统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充分向社区延伸发展空间,放大进城农民就业岗位,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依托我市交通区位和资源优势,着力推动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房地产等基础条件好、规模总量大、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扩大规模、提升层次,不断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容量。
2.加快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以许昌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沿海地区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整体产业转移,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以发展产业集群为重点,围绕产业集聚区主导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纵向链接、横向配套,着力谋划、引进、建设一批中小项目,推动配套中小项目集聚发展,提升产业集聚区吸纳就业能力。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进城农民就业岗位。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创业孵化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积极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税费减费、金融信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方面予以支持。
3.充分挖掘就业潜力。以创建全国创业型城市为契机,研究制定和实施鼓励农民进城自主创业扶持政策,降低进城农民创业就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引导和支持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关联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发展,着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带动就业总量增加。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示范作用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拓展就业空间。
主责单位: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多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
1.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涵盖进城落户的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的,凭2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证明,且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允许其在缴纳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商品住房年竣工量的10%。
2.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在本地务工2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的进城农民,其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3.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各地要在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进城农民住房需要。鼓励招用进城农民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公寓,探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体,组建或利用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筹集启动资金。加快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政府管理、维修以及融资贴息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主责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1.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举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根据适学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科学编制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2.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3.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加强对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主责单位: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六)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可自由选择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退伍安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户口变更时间为界限,此前入伍的义务兵,按现行标准执行;此后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城镇户口对待。新区内原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主责单位: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公共服务
1.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将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学有所教、学有所得、学有所用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经常性举办农民工就业招聘活动。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2.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5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适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村民委员会已改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独生子女、计生双女户子女,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前,参加本县(市、区)中招的,继续给予照顾10分录取的优待。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前,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若其所在乡镇没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可以按其所在县(市、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政策过渡期内执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由原县(市、区)计生部门按照现行口径和途径上报统计数据,奖补资金按照原途径下拨。
3.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民进城落户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进城落户农民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县(市、区)要及时将因城市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市民,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
主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
五、工作要求
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工作中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尽快根据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落实,推动我市农民进城落户工作深入开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