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医保[2003]151号
各区(县)医保办、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现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简称《上海医保非处方药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医保非处方药目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经核对后产生。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药监部门非处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购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所列的非处方药服务。
三、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医保非处方药目录》中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含民族药)的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结算操作办法与其它乙类药品相同。
四、本通知以前公布的4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自2003年10月15日起作废。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